经海城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城市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维护我市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非洲猪瘟应急预案》、《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辽宁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海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海城市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海城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建议。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指挥部指挥长,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要确定,成员单位有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动监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建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局、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农经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市服务业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海城火车站组成。
海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理应当依据本预案及《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辽宁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鞍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动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并检查、督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依据规定确认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向省、市动物卫生监管局上报;紧急组织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灭疫情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灾区灾后畜牧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市监察委:负责督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失职、渎职行为予以查处。
市公安局:负责社会稳定工作,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质储备资金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交通畅通,确保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疫区封锁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及时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有关技术标准;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和行政执法,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场交易措施和办法;组织并且开展市场专项检查,严禁未经检疫或有可能感染疫情的动物、动物产品上市交易;餐饮企业监管;与有关部门配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并且开展野生动物的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野生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疫情期间,有效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市卫计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探讨研究,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的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服务业局:负责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应急期间,做好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扑杀、销毁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时环境保护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期间涉及法律、法规的支撑、解释,依法行政。
海城火车站: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
海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与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密切配合,按照上级要求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猪、野猪异常死亡,如出现古典猪瘟免疫失败,或不明原因大范围生猪死亡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监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兽医局。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判定为非洲猪瘟疫情时,应立即报告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省级人民政府。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非洲猪瘟疫情。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4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首次传入我国等其他突发疫情情形时,由农业部根据真实的情况认定。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作出调整响应级别。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全国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发生疫情省份暂停其生猪及相关这类的产品跨省调出,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这类的产品跨县调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发生疫情省份省级兽医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这类的产品调出。相关省份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生猪及相关这类的产品调出。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一定效果控制后,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做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疫情确诊后,动监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工艺流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疫情发生所在地动监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做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做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这类的产品调出。
疫情发生所在地动监督局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做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这类的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验测试和调查的最终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这类的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方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各地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做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这类的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这类的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做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动监局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做好有关的资料归档工作。记录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各地兽医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作出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动监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其他非洲猪瘟实验室应加强防控技术和相关诊断试剂的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工作;对边境省份等高风险地区加强实验室监测技术指导。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研究的实验室一定要达到三级生物安全水平,并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加强对省市县级兽医实验室的技术培养和训练和支持。
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立应急处理预备队和现场诊断专家组,在本级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和演练,逐步的提升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各地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养和训练,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