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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的通知

来源:kaiyun    发布时间:2024-03-05 07:25:5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辖区养殖用药和监管工作实际,参照记录样式编印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记录内容不可以少于记录样式规定项目。

  备注:1.本记录适用于兽用化学药品、兽用中药的使用。记录内容可纸质填写,也可电子方式记录,作为兽药使用记录凭证提供给屠宰企业、监管部门等主体时,应打印并加盖养殖单位公章或由养殖户负责人签名确认。2.使用方法:填写饮水、混饲、肌注、输液等方式。3.使用总量:按照兽药标签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计算当天用药量。4.休药期:以兽药产品品质衡量准则或说明书标签标注的时期为准。5.停药日期:以该品种兽药使用的最后时间为准,用药过程中可在该栏目填写“用药第*天”。6.兽用疫苗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免疫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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